为切实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全面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单位以及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场所;严禁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影响防火性能。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2010年底,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到2012年底,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七、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八、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者埋压、圈占。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卷帘应当使用温控释放装置。
九、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燃放任何烟花和火炮。
十一、所有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应当配备一个手电、一条毛巾、一瓶500ml水、一个引导疏散用的荧光棒。同时按照场所营业时最大人流量配备毛巾和水,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专门位置。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地面高于室外地面6米的楼层,应当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建筑救生缓降器设置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配置救生缓降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处设置简易防毒面具。
十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十四、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严重阻碍消防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