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形成“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利约束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工作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 原则和目标。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 “一把手”集中精力管全局、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分管负责人要对“一把手”负责。
二、“四个不直接分管”,主要包括: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基建、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
三、认真落实民主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照制度要求,明确各分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和运作程序。分管负责人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制度要求和程序办事,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规范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三重一大”议题决策前应由承办单位(科室)提交工作讨论方案并书面通知班子成员,由局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提出研究讨论建议,集体讨论时由分管领导或承办单位负责阐述有关情况,并实行首位表态或阐明意见。
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领导不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现行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主要领导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态度和意见,然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以票决方式作出决策或决定。局党委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讨论决定其他“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要据实记录,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表态意见要详细记录。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领导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六、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同时作为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不直接分管的干部人事、财政财务、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要抓好统筹管理,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对以上四项工作分管副职履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直接分管四项工作的副职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事,正确行使职权。
七、加强监督,保证工作落实。为便于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成立局民主监督小组,由局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局党委办公室、局办公室组成。监督小组要协同党政正职加强对分管副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行使职权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单位党委和上级纪委,一般问题由单位党委及时纠正,构成违纪的提请上级纪委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问责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