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子项名称 | 实施检查行业领域 | 检查形式 | 实施层级 | 是否重点监管事项 | 是否双随机事项 | 是否联合检查事项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最大检查频次 | 检查依据 | 是否抽样检测 | 抽样检测时长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应“互联网+监管”事项名称 | 对应双随机检查事项名称 | |
次数 | 单位 | |||||||||||||||||
1 | 对监控化学品企业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监控化学品企业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情况的检查 | 石油化工领域 | 现场检查 | 市级 | 否 | 是 | 否 | 1.依法检查“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 2.对企业宣布和接受视察的日常数据准备情况,实地抽查、核实企业数据。 |
1.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2.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 1 | 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否 | 无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对监控化学品企业的检查 | |
2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领域 | 现场检查 | 市级 | 是 | 是 | 否 | 1.许可情况; 2.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 3.安全管理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 |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有效; 2.建立危险区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风险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3.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厂、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及存储民用爆炸物品限定量合规,无“三违四超”情况,安全费用使用符合规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对应岗位持证上岗; 4.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和备案。 |
1 | 季 | 1.省工信厅《2025年度吉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吉工信民爆〔2025〕28 号); | 否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证许可的行政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 |
3 |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节能监管 |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节能监管 | 重点工业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级 | 否 | 是 | 否 | 能源管理制度、能效对标达标、能源管理人员聘用等情况 | 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达到能耗限额标准限定值以上、聘用专职能源管理人员等 | 1 | 年 | 《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节能监察办法》 | 否 | 无 | 无 |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节能监管 | |
4 | 对上年度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察 | 对上年度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察 | 上年违规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级 | 否 | 是 | 否 | 上年违规整改落实情况 | 按要求完成违规整改 | 1 | 年 | 《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节能监察办法》 | 否 | 无 | 无 | 对上年度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