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资源管理与督察处。起草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定全市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指导、检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落实全市文物资源调查管理工作,推动落实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负责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审核、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督导文物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