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为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工作,结合文化和旅游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访办公室(设在办公厅,以下简称“部信访办”)是部系统信访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各司局、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建立文化和旅游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信访工作统一领导、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人事部门在对涉及信访工作干部的考察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了解其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部信访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向我部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部机关来访的群众;
(二)承办上级和部党组、部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对部系统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是信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人应当阅批群众重要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应指定专人协调、办理本司局、本单位的信访事项,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及时办理部信访办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向部信访办反馈办理结果;
(三)与部信访办一起共同接待涉及本司局、本单位职责的群众来访。对人数较多的集体访,在依法规范、依法处置的同时,领导班子成员要出面接访、化解矛盾;
(四)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的,由主要事项办理司局牵头办理。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可依法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逐级上访,不得越级上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部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文化和旅游部机关、直属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5日内转送有关司局或直属单位办理。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于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手机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 对检举、揭发类事项,应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有以下情形,不予(再)受理。
(一)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采取走访形式,但越级上访的;
(四)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同样信访诉求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对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二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司局、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相关司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部信访办提出复查请求。部信访办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文化和旅游部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部信访办发现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提醒、改进建议的司局、直属单位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部信访办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部机关、重要活动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举挂标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文化和旅游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急重病患者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利用网络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煽动集体访、非法聚集;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信访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和保卫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未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印发的《文化部信访工作办法》(文办发〔2013〕21号)及2014年12月印发的《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旅办发〔2014〕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