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制定了《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3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为明确职责,统一管理,便于执行,将原《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合并为《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开展了第二次修订。2016年,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中,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2017年,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文件,将原结余资金名称改为项目资金,修改了资金扶持方向和分配因素。鉴于国家对资金定义的修改和资金管理方向、分配因素的调整,我们资金分配方式相应调整,由原来项目法分配资金,改为按因素法分配资金。项目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需要对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将部分审批、审查权下放等。及时修订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纵深推进的重要举措。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修订此办法,同时根据各地提出的原项目管理办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国家稽查提出的建议进行补充完善。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原办法为9章42条,修订后《办法》共9章32条。《办法》共修订50处内容。修订后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4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绩效评价、工作原则。
第二章项目分类1条。主要明确了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的归类。
第三章项目选择及申报5条。主要明确了项目选择的原则、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核。
第四章规划、计划管理2条。主要明确了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备案要求等。
第五章实施管理2条。主要明确了项目实施执行建设工程管理“四制”等规定。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4条。主要明确了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预决算等基本要求。
第七章竣工验收、项目移交与运行管理8条。主要明确了验收责任主体、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资料、验收程序、验收成果、档案管理、项目移交及运行管理等。
第八章监督管理3条。主要明确了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应予以纠正或有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3条。
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