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助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0年至2021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5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原则上不超过5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捐赠企业奖,原则上不超过40个。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捐赠个人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三、评选机构
民政部组建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民政部、有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承担日常工作。
四、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省级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五、推荐要求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设有省级层面慈善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4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下同);未设省级层面慈善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推荐名额不超过8个;对2021年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重的山西、黑龙江、河南、云南、陕西等省份,每个省增加5个推荐名额。
2.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中央级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1)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其对应的民政部业务联系司(局)进行推荐。
(2)国资委推荐总数不超过30个(主要是中央企业);全国工商联推荐总数不超过30个(主要是民营企业)。
(3)香港中联办推荐总数不超过10个(主要是香港的单位和个人);澳门中联办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主要是澳门的单位和个人)。
(4)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中央级单位每个单位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
3.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等的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个人和团队,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推荐,不向省级民政部门申报。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各省级民政部门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或者指导省级以下地方民政部门做好征求意见有关工作。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2.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其他推荐单位对其推荐对象要按照下列要求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评委会办公室咨询。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推荐单位应当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参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参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推荐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寄送至中国慈善联合会,同时,推荐单位须登录民政部门户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www.charityalliance.org.cn),通过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网络填报的内容须与线下寄送的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4.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评委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者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六、评选表彰程序
(一)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2年6月30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中华慈善奖”候选名单并向推荐单位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将候选名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推荐单位应当书面反馈评委会办公室,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公示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投票。社会公众同时对候选名单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投票和网络投票等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五)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六)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表彰入围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七)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民政部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八)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社会公示情况,按程序报审后决定表彰名单。
(九)表彰名单确定后,择时举行表彰活动。
七、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评选表彰工作务必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把关,务求实效,服从服务好“两个大局”。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三)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五)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